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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 2025-09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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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库编号:2023-12-3-020-008
胡某杰诉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——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,应当由被告就该损 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。
裁判要旨:在行政赔偿、补偿案件中,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,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。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,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,但法律 、法规、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,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;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,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 后果。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,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,遵循法官职业道德,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、生活常识等,酌情确定赔偿数额。